戀愛時贈予財物,分手後是否歸還?

  很多人在戀愛過程中,都會送給對方財或物,尤其是數額巨大的贈予基本都是以結婚為前提的,如果分手,那這些財物是否應該歸還,恐怕說法就各有千秋了,還與不還都有充足的理由。這種事,恐怕靠“理”是解決不了的,只能看“情”有多深了。

戀愛中轉給女方33萬元結婚不成男方討回巨款

  據報導,青年康羅和嚴葉在雙方父母的撮合下開始戀愛,但不到一年戀情告吹。為此,康羅起訴至法院索要在戀愛期間交給嚴葉的數十萬元。近日,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康羅戀愛期間給與嚴葉的錢款是以結婚為目的,戀愛終止時嚴葉應當返還,鑑於雙方戀愛期間有部分消費,法院判決由嚴葉返還康羅23.1萬元。

 因籌備婚禮發生糾紛

  2010年12月初,康羅的父親和嚴葉的母親在人民公園相親角相遇,雙方家長相互留下了電話便於子女聯繫。2010年12月7日,康羅與嚴葉初次見面後,遂開始正式交往。

  康羅稱,戀愛時嚴葉經常說工作辛苦,希望康羅能在經濟上支持她。因此自2011年2月起,康羅通過現金存入、銀行轉賬等方式,陸續給了嚴葉33萬元。2011年7月,嚴葉與康羅商量後辭職。當年11月,雙方為籌備婚事發生糾紛,最終分手。

  2011年11月28日,康羅向法院起訴要求嚴葉返還戀愛期間的財產40.9萬元。康羅稱上述錢款系嚴葉主動索要,當時考慮到嚴葉願意與自己結婚,才將錢款交付給了她。此外2011年1月至9月,自己還將工資卡交與嚴葉掌管,卡上有資金3.6萬元,後也被嚴葉提取,加上其他交付給嚴葉的現金7萬元,共計40.9萬元。

  法庭上,嚴葉否認掌管過康羅的工資卡,更沒有收到過康羅的其他現金,但坦言康羅確實給了自己33萬元。嚴葉表示33萬元中的一部分已在戀愛期間消費,其餘則屬康羅對自己離職的自願補償。戀愛期間康羅曾承諾結婚後由他來承擔全部家用,自己才辭職。嚴葉聲稱導致雙方分手主要是康羅隱瞞了他的病情,使得她感情上受到了欺騙。

 轉賬是以結婚為目的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康羅和嚴葉戀愛期間,康羅將33萬元錢款交付給嚴葉,對此雙方均確認無疑。康羅將巨額錢款轉賬至嚴葉名下,目的是為了與嚴葉結婚。現雙方因故終止了戀愛關係,嚴葉繼續佔有爭議錢款則沒有法律依據。鑑於雙方在戀愛關係存續期間,吃用消費開支較大,且嚴葉從原單位辭職一事確與康羅作過商量,考慮到嚴葉現待業在家狀況,法院酌定嚴葉應當返還上述錢款的70%;康羅要求返還工資卡內資金及其他現金缺乏事實依據,遂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其他戀人分手後也同樣面臨退贈

  近來,不少戀人濃情蜜意時,都會覺得我的就是你的,你的就是我的,互相贈送許多禮物以表愛意,但殊不知,分手後,當彼此成為敵人或陌生人時,又會開始計算自己為對方都送了什麼,這人若不值得,就一定要要回,不能讓他帶著我送的東西快活。

 1、名人案例:非誠勿擾孫雅莉悔婚還不還寶馬車打官司

  不久前,在《非誠勿擾》節目中找到結婚對象,談及婚嫁時女方突然悔婚,24歲的浙江人鄂皆豪要求孫雅莉返還30萬元寶馬車及夏普電視。過半網友認為必須還寶馬,那麼到底該不該還?

  法院認為,鄂皆豪在此基礎上為孫雅莉購買的寶馬車屬貴重物品,與戀愛期間男女朋友贈送的一般性禮物有區別,具備彩禮性質。因寶馬車已登記在孫雅莉名下,從車輛價值及使用時間等,法院酌情判處孫雅莉返還鄂皆豪大部分車款。

 2、女人說:和男友分手後他竟要我還錢

  我和男友經老師介紹認識,他深得老師的器重。可是相處不久,覺得不合適,最終決定分手。男友再沒有聯繫我。可是,兩個星期之後,情況卻發生逆轉,我的老師竟到我的單位找到我,非要和我談談,還有什麼好談的,可是,我心裡還是七上八下的。

  一見面,老師什麼也沒說,只是塞給我一個小本子,說,合不來就分,沒有人會干涉,但是,不要留下後遺症。什麼後遺症?我很納悶,老師離開的背影有些悻悻然,但當我打開這個小本子,竟令我倒吸一口冷氣,本子上全是密密麻麻的數字,記錄的是我和男友交往期間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小居”就餐2次,消費294元,人均147元;吃火鍋10次,共計消費520元,人均260元;“錢櫃”唱歌4次,消費480元,人均240元;“星巴克”喝咖啡17次,總計518元,人均25.9元……購買上衣一件,469元;皮靴一雙980元……本子上還記錄了男友為我支付打車的費用一共117元,還說,兩人打車的錢由他一人承擔……

  合計算下來,我應該付給男友近3000元錢。末了,男友還說,如果我對所記載的金額有異議,可以到他那裡核查發票。我無法表述我此刻的心情,心底原有的對男友的愧疚已蕩然無存,剩下的感受談不上憤怒,也沒有遺憾,只是感覺有些尷尬,我苦笑著搖頭,除了把錢托老師轉交給他,我還能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