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飛機”算“賣淫嫖娼”嗎?

近日,人大碩士雷某涉嫖被抓身亡的消息點燃網絡輿情。

  今天早上,北京警方對該事件的最新調查情況進行了通報。亦有媒體播出了涉事足療女的受訪畫面。該足療女稱,幫雷某打了飛機。

那麼,打飛機是否算“賣淫嫖娼”呢?

  翻閱相關報導可知,不同的城市對此的界定並不相同。在此次事件的發生地北京,警方遇到“打飛機”“胸推”等,執行什麼標準、又如何處理呢?

2013年,京華時報記者曾就此採訪北京警方。

  據京華時報報導,民警稱,像“打飛機”“胸推”等均屬色情服務,在北京警方多年的實際執法中,均認定為賣淫嫖娼。

  依據是公安部的司法解釋: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係(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務,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的行為。

具體認定:

  一線執法民警介紹,認定賣淫嫖娼,主要看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是否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如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

處理辦法:

  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於“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周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但因具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以及70周歲以上人員實施賣淫嫖娼等情形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而在另一些城市,則曾經出現過爭議。

  2011年7月,廣東佛山警方在一家理髮店查獲多名男子涉嫌嫖娼。

  該店僱請多名按摩女為客人提供按摩服務,約定如客人需要可提供“打飛機”等色情服務。

  隨後,警方以涉嫌組織賣淫對店老闆李某及兩名管理人員刑事拘留。李某等三人被一審法院以組織賣淫罪判處5年不等刑罰。

  一審判決後李某提出上訴,檢方2012年以“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為由撤訴,三被告人無罪釋放。

  佛山中院認為,被告人及證人證言等證明涉案場所只提供“打飛機”“洗飛機”“推波飛機”三種手淫服務。根據刑法學理論,賣淫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的對方發生性交、實施類似性交的行為,不包括單純為異性手淫、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為。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年有關介紹、容留婦女賣淫案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稱,介紹、容留婦女為他人提供手淫服務的行為,不屬於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故該三種手淫服務不屬於《刑法》第六章第八節中組織、強迫、引誘、容留賣淫之“賣淫行為”。

  佛山警方則表示:2001年公安部對廣西公安廳《關於對以金錢為媒介的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如何定性的請示》有明確批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規定,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包括口淫、手淫、雞姦等行為,都屬於賣淫嫖娼行為,應當依法處理。

  隨後,2013年6月,廣東高院就上述問題回應稱,提供手淫服務(“打飛機”)的行為,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均未明確規定為犯罪行為,按照罪刑法定原則,此類行為不認定為犯罪,該行為是否為犯罪應由立法機關和司法解釋部門予以明確。

  據此可知,“打飛機”是否屬於賣淫嫖娼,在廣東,警方和法院之間曾經有一定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