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講堂社會對待男女不平等

  當今社會,老男人娶年輕女孩多,還是老婦人“娶”年輕小伙多?被“潛規則”的是女性多,還是男性多?哪怕有再多法律規定和道德信條,男女真的平等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適用的司法解釋(三)在徵求公眾意見階段,就因明顯偏袒男性而受質疑,8月12日正式頒布後,同樣批評仍不絕於耳。同時也可以聽到不少學者對此的“反批評”,如傅蔚岡先生就認為,“這種念頭的形成和中國傳統家庭觀念中的’重男輕女’有關”,而在“’男女同工同酬’已經成為法定原則”的社會大背景下,“女性在家庭中,至少就法律層面而言,已經具有和男性一樣的權利,並不存在’男尊女卑’的情況”。

  本人非常欣賞傅先生在法律社會學視野中分析婚姻法新司法解釋,但我更願意從社會生物學的角度來探討這一司法解釋對女性的傷害。只需問個常識性問題:當今社會,老男人娶年輕女孩多,還是老婦人“娶”年輕小伙多?被“潛規則”的是女性多,還是男性多?哪怕有再多法律規定和道德信條,男女真的平等嗎?

  我無意抨擊男女不平等的社會現實,而是要分析男女不平等,尤其是婚姻市場上男女不平等的社會生物學原因。只要女性仍以生理性的美貌為婚配資源,男性以社會性的財富權勢為婚配資源,男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必定完全不同。概括說,女性的生理性資源是非積累的,年輕時處於巔峰狀態,隨著青春消逝而流失;男性的社會性資源則相反,屬於積累性資源,在年輕時處於谷底,但隨著年齡增長,有可能數量增多,價值增長。

  這造成了一個嚴重的婚戀困境:男人為結婚犯難,而女人面對離婚犯難。為此,人類創造出一項平衡男女雙方婚姻資源的機制,即讓男方在結婚時,為新家庭提供更多物質保障,以彌補婚姻起始階段,男方相對女方的資源不足,這就是“聘禮”來歷。

  有意思的是,女方帶入新家庭的“嫁妝”,不但數量有限,且具有“易耗品”特徵,象徵著女方生理性資源隨時間的耗損,而男方帶入的“聘禮”,主要採取住房、土地等形式,不但數量上超過女方嫁妝,且具有“不動產”特徵,象徵著男方資源隨時間的增值。如此安排的目的在於確保男方的“不動產”資源,在女方資源耗損之後,還能為女方所分享。為此,法律原則上規定,婚後取得的婚房屬共同財產,一些西方國家法律甚至規定,離婚後男方收入一部分也必須歸原配偶所有。這些都是希望通過以男方增值的資源補足女方耗損的資源,來維護婚姻穩定,協調夫妻關係。

  然而,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卻規定,婚房歸於購房者。這意味著,現在女性要想避免“人老珠黃”之後淨身出戶的淒慘結局,就必須出資購買婚房。這樣做,看似讓女性以後也可擁有能增值的資源,其實是逼著結婚時本來就比男性擁有更多婚姻資源的女性,為起始資源不足的男性“奉獻”更多婚姻資源。如此安排究竟有利於男性,還是女性?新解釋中隱含的性別偏向,還不明顯嗎?

  不過,深藏在人類婚配背後的社會生物學規律仍會發生作用,任何一位男士要想迎娶一位具有豐厚的“生理性資源”的新娘,必須拿出足夠社會性資源,首先就是婚房和寫有女方名字的房產證,來證明自己同新娘是匹配的。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其實沒解決“兩性戰爭”中的任何一個難題,只是把本來發生在離婚時的法官裁決提前到婚前,並使之成為夫妻進洞房前的談判。至於談不談得攏,同法官無關。問題是,人類要那些只對離婚感興趣,不對結婚感興趣的“婚姻法解釋”幹嗎?為了欺負女人,還是為了通過女人拒絕結婚來懲罰男人?